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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发文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
【政策法规】2025.02.0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

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,决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,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(以下简称“出口海外仓”)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“离境即退税”。

根据公告,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(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)出口的货物,在货物报关离境后,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时,货物已实现销售的,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;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,按照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,即:在货物报关离境后,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,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。

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、但尚未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货物,均应按照“离境即退税”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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